本院认为,根据琼金办贷[2014]56号文件,原告某公司具有办理小额贷款资质。原告与被告路某辉所签订的《贷款合同》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,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...查看详情 >>
本院经审理认定证据及事实如下:2021年9月29日,被告(甲方)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乙方)签订了《个人消费贷款合同》(合同编号:PPD09800010437161386),约定...查看详情 >>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依法判令被告XX北XX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XXXX0000元及到2019年9月20日欠息772849.81元,共计137XXXX2849.81元,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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